苏州科技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5-04-26点击数:

苏州科技学院

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课程改革与建设是衡量学校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志,课程教学质量是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要素之一。为加强我校的课程建设工作,使之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现提出学校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一、课程建设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第二条贯彻国家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加强课程改革与建设工作的文件精神,在转变教育思想观念基础上,以培养高质量的专业人才为宗旨,以各专业的基本课程建设为核心,推动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的改革,构建与新世纪人才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课程体系、实现教学内容整体优化、推进教学方法的更新与教学手段的现代化。

第三条以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在合格课程建设基础上通过重点课程建设立项和验收、优秀课程评估和认定,充分发挥重点建设课程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形成一批符合人才培养目标和业务规格、达到课程建设标准的优秀课程和优秀课程群。

二、课程建设标准

第四条经建设,重点课程应具备(达到)下列几项要求:

1、有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质量好的师资队伍和素质高、事业心强、教学质量好的课程教学带头人;

2、有一套符合教学大纲要求、配套适用的教材和辅助教材;

3、有一套符合培养目标和业务规格要求、完备而规范的教学文件;

4、有一套适合课程教学规律、教学效果好的教学方法,建立起适合课程教学特点的教学规范和考核制度,合理有效地使用现代教学手段;

5、有能满足教学计划要求、教学条件好的实验室和实践教学基地。

三、申报重点课程建设项目的条件

第五条申报重点课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对人才培养质量和实现培养目标影响较大,修读学生较多的公共基础课程(群)、专业基础课程(群),专业主干课程(群);

2、课程改革指导思想明确,目标先进,措施落实,原有基础好,申报的课程已设置三年以上,积累了基本的教学经验和教学资料,各教学环节已基本达到合格课程的要求;

3、课程组成员有较好的整体素质,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奉献精神,协调配合好。项目负责人一般应有高级职称,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业务水平。

申报课程群的建设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组成;

2、各课程之间存在内在逻辑关系,并且通过整合重组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课程群的建设要切实保证达到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能体现传授知识、培养能力与提高素质的有机结合。

四、申报重点课程建设项目的程序

第六条申报程序:

1、填写《重点课程建设申报表》或《课程群建设申报表》,分析课程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的目标,阐述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具体建设内容、分阶段实施计划和成果形式;提出所需的经费概算,说明参加建设的人员情况和具体工作分工。

2、教研室、系(部)认真研究申报项目,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

3、学校教学委员会委托专家组对申报项目和经费提出审核意见,最后由教学委员会审议与通过。

五、项目的管理、检查与验收

第七条课程建设实行分级管理。

教务处负责重点课程和课程群建设的规划、组织、管理工作,受理课程申报立项,对课程建设项目进行阶段性的检查,对提出验收的课程进行初审,向学校教学委员会汇报课程建设情况。

各系(部、中心)主任要亲自抓课程建设工作,支持和指导本单位的重点课程和课程群的建设工作,并搞好本单位一般课程建设的规划、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重点课程和课程群建设项目每两年评审一次,立项后一般须在两年之内完成。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进行过程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中期报告接受学校的阶段性检查。项目完成后,必须按课程建设的要求和申报表所列的具体内容,接受学校教学委员会的验收。

第九条申请验收的课程(群)须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完成《重点课程建设申报表》或《课程群建设申报表》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2、提交重点课程(群)建设总结报告(含反映建设成果的附件材料)。

3、填写《重点课程(群)建设验收表》;

4、课程(群)所在系(部、中心)主管领导认真检查课程(群)建设完成情况并审查相关材料,在《重点课程(群)建设验收表》中填写系(部)具体意见。

第十条学校教学委员会根据申报验收课程(群)的情况组建相应的专家验收组,由专家组对申报验收的课程(群)进行评议审核,提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具体意见。验收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5人。

第十一条学校教学委员会根据专家验收组的审核意见,提出最终审定意见并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项目通过验收后,可申请参加优秀课程和优秀课程群的评估,或以建设项目中某项有突出特点和显著成果的内容申报参加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优秀课程评估和奖励办法另定)。

第十三条凡验收不合格或到期未完成建设项目的课程和课程群,课程(群)负责人须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并制定延期建设方案,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六、项目的经费及其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课程建设基金,每年投入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课程建设。正式立项的项目经费一般分两次下拨,原则上第一次在批准立项时下拨项目总经费的50%,第二次在中期检查后下拨项目总经费的另外50%,并视项目进展情况适当调整经费额度,对未按计划开展工作的课程将停止资助。

第十五条为保证课程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学校在实验室建设、教学仪器设备添置和更新、师资培养与引进计划实施等方面要充分考虑重点课程建设的需要。

七、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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