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试行)

作者:时间:2015-04-26点击数: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试行)

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和严肃学生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纪行为,保证考试结果公正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试,如期中、期末的课程考试、课程重修考试、补考以及各种水平考试、证书考试。

一、考试纪律

1.考生须持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不得用其它证件替代。无证件者(或证件不全者或人与证不符者或非应试者)不得参加考试。

2.考生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后迟到15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3.考生必须按规定隔位或对号就座,并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查验。监考教师有权合理调动考生的座位。

4.考生进入考场,除必备的文具(开卷考试时允许带入的资料)外,其余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包括自备的草稿纸、修改字迹用的透明胶带。文曲星、BP机和手机等具有信息储存和传输功能的电子用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考试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文具,确需借用时,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5.考生不得任意离开座位起立和走动,应保持考场肃静。

6.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特殊需要用铅笔者除外),字迹应工整、清楚。凡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7.除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楚之外,对试题内容均不得要求监考教师作任何解释,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8.考试时,考生应将已答完的试卷压在未答完的试卷下,不得分散放在桌面上。用答题卡答题时,考生应将答题卡放置在身体可以遮盖的位置,完成后应将有答案的一面朝下放置。

9.学生应独立完成考试,不得有违纪和作弊行为。例如,不得在考试中交头接耳,不得在考场喧哗、吸烟。闭卷考试时,不得在考试用课桌内存放与考试相关的书本、笔记、电子辞典、通讯工具,不得夹(携)带纸条、书本、笔记本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不得在考试用课桌上、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等;不得抄袭他人试卷或将自己试卷给他人抄袭;不得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不得随意交换座位;不得借故暂离考场从事舞弊行为等等。如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该次考试无效,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0.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离开考场(急病者除外)。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有监考教师陪同。

11.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与未交卷考生讲话,或在考场附近谈论试卷等。一经交卷,不得取回重做或补做。

12.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应立即停笔,将试题答卷和草稿纸放在课桌上,安坐原位,待监考教师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13.考试违纪、作弊的考生应服从监考、巡考的指令,否则送交学校保卫处。

14.所有考生应遵从监考教师的安排,监考教师有权处理考场内的突发事件。

二、考试违纪

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违纪:

1.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不按指定座位入座考试或拒绝出示证件者;

2.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并不听从劝告者;

3.未经同意擅自起立、走动或出入考场者;

4.交头接耳(经警告不改者视为考试作弊);

5.擅自将考卷拆散者;

6.将BP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及文曲星等强存储功能的学习用品带入考场者;

7.参加考核不交卷者;

8.考试结束后,对监考教师有纠缠行为和无理要求者;

9.答卷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10.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者。

三、考试作弊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作弊:

1.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文具盒内或笔袋内等处;或在桌面及其它地方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

2.闭卷考试中翻看书本、笔记、资料、纸条等有关考试内容的文字资料;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双方);

3.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

4.传条、核对答案、互换试卷等协同他人作弊;

5.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将试卷占为己有;

6.利用文曲星、BP机或手机工具作弊;

7.请人代考、替人考试、组织团伙作弊、偷窃试卷等;

8.其他考试作弊行为者。

四、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1.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在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字样。给予正常的补考机会。

2.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该课程成绩考核以零分计,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不给予正常补考机会,只能重修。

3.累计违纪两次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作弊两次,给予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

4.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

5.凡本规定中未列出的其它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定性。

6.考试作弊或违纪情节轻微,且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接受处理态度好者,处理时可降低一个处分等级。

五、处理程序

监考与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应当场指出、中止其考试,并做好记录。考试结束后立即将情况报告送教务处,教务处通报学生所在系,由系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教育,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确定违纪、作弊性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处分决定由学校公布。

六、本规定在全校各年级试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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