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评议是检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方式之一,其评议结果是研究生学位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和学位授权点评估的重要依据。为强化研究生培养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中的指导、把关作用,提高学位论文水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促进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根据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的意见》和《苏州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二章 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与处理程序
第三条 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
研究生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学院,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通报。各学院应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导师。
第四条 抽检评议结果“不合格”学位论文的重审程序
(一)对抽检评议结果的申辩
研究生根据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对评阅专家指出的问题作出申辩说明;导师重新审查学位论文,并对评阅专家指出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审查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重新审查学位论文及其答辩前论文评阅意见、答辩记录与答辩决议,对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进行复审,对已授学位进行复议;审议研究生及其导师的申辩说明,对评阅专家指出的问题予以认定,并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决议。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决议。
第五条 被撤销学位人员重新申请学位的程序
已撤销学位但允许在一年时间内修改或重新撰写学位论文后再答辩一次并申请学位者,其重新申请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答辩申请
申请人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提交修改或重新撰写的学位论文以及重新答辩的申请。
(二)答辩资格审核
论文及答辩申请先由导师审阅,提出论文评阅意见和是否同意重新答辩的意见;然后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提出是否同意重新答辩的意见。
(三)论文评审
研究生部组织校外专家对学院答辩资格审核通过的学位论文进行双盲复审。凡复审结果有“不合格”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四)论文答辩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复审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者,初步确定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部审批。学院负责重新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
(五)学位审核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重新答辩通过者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审核通过者进行审批,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三章 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
第六条 将评议结果与导师聘任、考核相联系
(一)学位论文评议结果均为“优秀”的学位论文,视为本校优秀学位论文,在学校年终考核评优以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学位论文被二分之一以下专家评议为 “不合格”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认者,或学位论文被二分之一以上专家评议为“不合格”者,取消其导师当年度学校年终考核评优资格以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推荐评选资格。
(二)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中,若有一篇论文被二分之一以上专家评议为“不合格”的,或在两年内有二篇及以上论文专家评议有“不合格”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认的,则解除其导师的聘任,当期导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解除聘任的导师的重新聘任按照《苏州科技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将评议结果与研究生学位相联系
(一)凡学位论文被二分之一以下专家评议为“不合格”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认者,则应在一年时间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对于论文修改后经导师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不撤销其已授学位。
凡学位论文被二分之一以上(不含全部)专家评议为“不合格”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已授学位但允许其在一年时间内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后再答辩一次并申请学位。
凡学位论文被所有专家均评议为“不合格”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已授学位。
(二)凡抽检评议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作伪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已授学位。
第四章 重新申请学位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允许重新申请学位者,其论文重新评阅和答辩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