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学院单项奖评比条例

作者:时间:2015-04-26点击数:

第一条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勤奋向上,拓展综合素质、提高创新能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民办二级学院学生除外),在学习成绩、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科技创新以及其他方面表现优秀者,均可通过评比获得奖励。

第三条学校设置以下单项奖奖项:

1.学习优秀奖(200元/人·年);

2.社会工作奖(200元/人·年);

3.文体活动奖(200元/人·年);

4.自强不息奖(200元/人·年);

5.学习进步奖(200元/人·年);

6.社会实践奖(200元/人·年);

7.科技论文奖(200元—3000元/篇)。

第四条学习优秀奖获奖条件及比例

1.按照《苏州科技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参加本年度综合测评,未获奖学金者。

2.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异,在本专业名列前茅。

3.获奖学生不超过系(部)学生人数的2%。

第五条社会工作奖获奖条件及比例

1.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起到骨干带头作用,能及时完成组织布置的任务。

2.认真学习理论,注重品德修养;为人正直,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同学中有威信。

3.学习态度端正,能较好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各科考试成绩均在合格以上。

4.担任学生干部或大型学生活动的组织者。

5.获奖学生不超过系(部)学生人数的2%。

第六条文体活动奖获奖条件及比例

1.在校、系级以上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大学生,可获得文体活动奖。

2.获奖学生不超过系(部)学生人数的2%。

3.在省级以上文体活动中获个人、集体前六名者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4.学生获得省级文体活动中获奖可同时获得学校单项奖,但奖金不予重复发放。

第七条自强不息奖获奖条件及比例

1.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各科考试成绩均在70分以上,综合测评分在本班前十名以内。

2.持有乡(镇)、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且系(部)认定其确系贫困生。

3.获奖学生不超过系(部)学生人数的2%。

第八条学习进步奖获奖条件及比例

1.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无重大违纪现象。

2.学习成绩较上学年有显著进步。

3.获奖学生不超过系(部)学生人数的2%。

第九条社会实践奖获奖条件及比例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受到校级以上表彰。

2.学习好、思想好、未受过任何处分。

3.获奖学生不超过系(部)学生人数的2%

第十条科技论文奖获奖条件(可空缺)

1.上学年曾在校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2.在校级刊物发表论文奖励200元/篇;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奖励500元/篇;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奖励1000元/篇;在国际级刊物发表论文奖励1500元/篇;论文被EI收录奖励2000元/篇;论文被SCI收录奖励3000元/篇。

第十一条我校学生有创造发明、见义勇为等应受表彰奖励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上一学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不得参加单项奖评比。

第十三条试读学生或其他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单项奖学金。

第十四条评选办法及程序

1.单项奖每学年评定一次,在综合测评结束以后进行。

2.单项奖评选采取个人申报制,不主动申报的同学不得参与评奖。凡符合条件的同学均可直接向所在系部申报参评。

3.各系部辅导员、班主任比照综合测评的程序组织初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平衡并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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