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勤奋向上,拓展综合素质、提高创新能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民办二级学院学生除外),在学习成绩、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科技创新以及其他方面表现优秀者,均可通过评比获得奖励。
1.按照《苏州科技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参加本年度综合测评,未获奖学金者。
1.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起到骨干带头作用,能及时完成组织布置的任务。
2.认真学习理论,注重品德修养;为人正直,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同学中有威信。
3.学习态度端正,能较好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各科考试成绩均在合格以上。
1.在校、系级以上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大学生,可获得文体活动奖。
3.在省级以上文体活动中获个人、集体前六名者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4.学生获得省级文体活动中获奖可同时获得学校单项奖,但奖金不予重复发放。
1.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各科考试成绩均在70分以上,综合测评分在本班前十名以内。
2.持有乡(镇)、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且系(部)认定其确系贫困生。
2.在校级刊物发表论文奖励200元/篇;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奖励500元/篇;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奖励1000元/篇;在国际级刊物发表论文奖励1500元/篇;论文被EI收录奖励2000元/篇;论文被SCI收录奖励3000元/篇。
第十一条我校学生有创造发明、见义勇为等应受表彰奖励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上一学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不得参加单项奖评比。
第十三条试读学生或其他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单项奖学金。
1.单项奖每学年评定一次,在综合测评结束以后进行。
2.单项奖评选采取个人申报制,不主动申报的同学不得参与评奖。凡符合条件的同学均可直接向所在系部申报参评。
3.各系部辅导员、班主任比照综合测评的程序组织初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平衡并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