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15-04-26点击数:

苏州科技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学分制是用学分计算学生学习量、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为充分发挥我校并校带来的优势,进一步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实施因材施教,培养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期安排

实行每学年三学期制,即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分别为秋、春两个长学期,第三学期为夏季短学期。

长学期每学期19周(一年级秋季学期为18周),其中授课17周,期末考试1-2周。短学期一般为2周,原则上安排实践环节,也可开设选修课。短学期可根据专业需要,放在暑假前或暑假后。

二、课程设置与分类

课程设置采用模块结构体系,按学生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三类。

1.必修课是指体现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的最低要求,并为学生以后的自我发展奠定必要基础的课程。

2.限选课是指加深与扩大学生学科基础、相关知识及专业知识,以优化其知识结构,学生在限定的课程范围内,自主选择一部分进行修读的课程。或者在按学科设置专业的情况下,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与兴趣,在限定的学科方向(即同级课程模块)范围内,自主选择其中一个专业方向模块进行修读的全部课程。

3.任选课是指拓展和深化学生专业知识领域,满足学生个性、兴趣爱好与特长需要和增强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课程。包括专业任选课、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两个模块,以及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

三、学分计算

以学分作为衡量学校教育量和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课程的学分以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时为依据。

1.学分计算办法

必修课和限选课一般每授课17学时计1学分;

任选课每授课27学时计1学分;

体育课、实验、上机及其它练习性教学环节或课程一般每34学时计1学分;

在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

2.毕业应达到的最低总学分

各专业毕业应修满的最低总学分(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四年制本科一般为170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专业一般为210学分左右,三年制高职高专一般为130学分左右,其中实践环节的学分不应低于总学分的10-20%,课内学分不应高于80-90%。

四、选课

1.学生选课应参照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系、教研室应配备有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首先保证必修课、限选课,再选任选课;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选课应力避上课时间的冲突。

2.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在同样的学习时间内,学习优秀、能力较强者可选多于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3.选课程序:

(1)每学期各系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填写教学进程表,安排教学任务,聘任教师,列出开课目录。

(2)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全校性公共任选课课表,各系组织学生选课。

(3)教务处公布下学期课程表。

(4)在各系指导教师指导下,学生填写跨系选课单,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汇总报系。

(5)各系按课程开出选修学生名单(选课通知单)。同时将标准的选课单通知学生本人。

(6)除必修课外,选修人数过少的课程原则上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7)学生经核准选定课程后,一般不得更改,个别确需退选或改选者,应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填写退选或改选通知单,经系批准办理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五、课程的考核与学分的取得

1.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其中任选课可采用“通过”、“未通过”二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考核百分制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五级记分制及格以上(含及格)或二级制通过,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采用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学生经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与相应绩点。任选课不计绩点。

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所得学分和成绩点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2.考试可采取闭卷、半开卷、开卷、口试、论文等多种方式。课程成绩的评定,考试课程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70%~80%),平时作业、实验和其它环节的能力表现占20%~30%。

考查一般以开卷考试、口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验考核等方式进行,并结合平时成绩给予综合评分。考查一般不采用闭卷方式,若课程结束时确需以书面考核的方式进行,其成绩所占比例不应超过40%。

3.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日期由教务处统一公布。考查课程的考核由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时完成。

4.分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与绩点。

六、补考、缓考、旷考与重修

1.学生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或申请重修。

建筑设计类课及其它单独设置的实习、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因作业、实验、实习等环节致使课程成绩不合格者,若能在课余时间补做,经任课教师审定合格,报开课系同意后,可参加补考,成绩按补考成绩记载。

2.学生因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时,必须在考试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经系教学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缓考。缓考的考试与下学期初的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核记载。课程缓考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只能重复修。未经批准而缺考或虽经批准但事后查实申请理由虚假者,均按旷考论。

3.补考日期由教务处统一公布。补考不得申请缓考。因故缺考者可申请重修。

4.补考及格者,成绩以60分(或“及格”)记,并记载相应的学分和绩点。补考以一次为限,补考不及格者,只能重修。

重修及格者,以重修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并取得学分和绩点。重修不及格者,必须再次申请重修。

5.课程的重修可以采取插班全程旁听、部分旁听或自学的方式进行。若某一学期同一课程重修学生多于30人,学校将单独编班组织教学。学校未单独组织重修班时,学生可自行选择重修形式。单独编班学习的重修课程的考试一般与期末考试同时进行。以其它形式重修课程的考试,一般和课程补考同时进行。

七、课程的免修考试

1.对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与限选课,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认为确已掌握,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两课”(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教育课)、体育、军训以及实习、设计等实践性环节不得免修。

2.学生申请免修考试,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课程免修考试审批表,交学生所在系转开课系,经开课系审核其学习能力以及先修课学习成绩(一般在80分以上),同意并按规定缴费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学后二周内进行。

3.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获准免修,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考试”并给予学分,成绩以实得成绩乘以1.1系数计。如免修课程有实验环节,需补做实验及格后,方可给予学分。

4.免修通过后,需另选其它课程者,应在接到通知一周内按规定办理手续。免修考试不通过者,必须跟班修读。

八、本办法自2002级起试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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