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设立相应的硕士生导师岗位。硕士生导师分为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两类,其中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包括校内硕士生导师和校外硕士生导师两种。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和专业学位校内硕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通过遴选产生,学校对导师定期进行履职情况考核和招生条件审核。专业学位校外硕士生导师的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第二章 基本任职条件
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二)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其中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者应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本学科的某些领域内进行过比较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作,能及时了解学科前沿发展动态,具有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
1、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近三年内在科研方面的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2)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并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
(3)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或市厅级科研奖(排名前2),或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2),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
2、专业学位校内硕士生导师近三年内在科研方面的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1)和条件(2)、(3)、(4)之一:
(1)在核心期刊或指定专业期刊(每个领域限3种)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2)出版学术专著(排名前2),或画册、VCD、CD专辑,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或市厅级科研奖(排名前2);省部级以上工程管理、工程设计奖,或市厅级工程管理、工程设计奖(排名前2);省部级以上艺术作品奖;省级以上综合性美展、表演比赛奖;艺术作品入选省级以上展览;艺术品被市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收藏;
(4)获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软件著作权、授权外观设计(排名前2);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2),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生产实际项目;在核心期刊、指定专业期刊或国家级专业报纸及人民日报、科技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专业版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艺术作品;举办独奏(唱)音乐会。
(四)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及科研项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三年内年均个人可支配科研到帐经费工科不低于5万元、理科和管理学科不低于2万元、人文社科不低于1万元;
2、目前正在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2),或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或主持企事业单位生产实际项目。
(五)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有较强的指导能力,能够为研究生开设专业必修课和反映学科前沿动态的选修课。
第三章 遴选和聘任
第五条 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者应对照本条例的硕士生导师基本任职条件,详细填写《苏州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苏州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一式3份、代表性科研成果的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者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对照本条例的硕士生导师基本任职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审核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者,即为通过。所在学院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者及其所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在本部门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报研究生部。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研究生部负责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者的有关材料送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复核。人事处负责申请人的思想表现、年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的复核,科研产业部负责申请人科研成果的复核,财务处负责申请人科研到账经费的复核。无异议后,由研究生部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审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者,即为通过。审议通过的硕士生导师名单由学校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无异议者,由学校发文予以公布。
第六条 聘任
(一)受聘的硕士生导师须是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在岗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新增的硕士生导师直接予以聘任,经考核合格的硕士生导师予以续聘。
(二)聘任程序
1、硕士生导师须向学科(领域)或研究方向所在学院提出聘任申请,并填写《苏州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登记表》;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招生计划及学科发展需要进行评议,确定聘任名单,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三)已被其他学校聘为硕士生导师且在我校硕士点工作的教学、科研和技术人员,原则上承认其硕士生导师资格,若有省部级科研项目和足够的科研经费者,可直接聘为硕士生导师。
(四)根据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可选聘少量校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作为我校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硕士生导师)。兼职硕士生导师应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能拓展我校该学科的发展方向;或是与我校具有稳定合作关系的科研院所和实际应用部门中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兼职硕士生导师聘任时应与我校相应硕士点签订必要的协议,明确培养责任,落实研究课题及培养经费。兼职硕士生导师所在学院应为其配备副导师。兼职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和聘任、职责、考核等,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解聘
(一)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解除对相关硕士生导师的聘任:
1、在思想政治、品行道德、学术作风等出现严重问题,不能为人师表者;
2、不能履行对研究生培养和指导职责的;
3、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江苏省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若一篇论文被二分之一以上专家评议为不合格的;或在两年内有二篇(次)以上论文,专家评议有不合格的。或在校学位论文盲审评议中,若两年内有二篇以上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
4、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活动、学位论文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硕士生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5、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结果中,若两年内有2篇(次)“全文文字复制比值”在40%以上的;
6、因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而难以继续承担实际指导任务的;
7、无客观原因,近三年内未招收研究生的。
(二)解除聘任的硕士生导师,停止招收研究生新生;其指导的尚未毕业的研究生,可转给该学科其他硕士生导师指导或由其继续指导至研究生毕业,具体由所在学院作出决定,报研究生部备案。
(三)解除聘任的硕士生导师,若其被解聘的原因确已改善,可在一年后向所在学院提出重新聘任的申请。
(四)硕士生导师的解除聘任和重新聘任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四章 职责
第八条 研究生的培养实行硕士生导师负责制。
硕士生导师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责任人,在研究生招生、培养、日常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负有神圣的使命。硕士生导师应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工作水平,增强研究生教育的事业心、责任感,切实履行好硕士生导师职责。
第九条 发挥教书育人作用:
(一)了解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熟悉并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
(二)自觉遵守科学道德,治学严谨;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科学精神、学术道德和严谨治学的教育;严格要求研究生遵守学术规范,对研究生学风不正、学术失范的问题,应严肃对待,认真处理。
(三)全面关心研究生在德、智、体各方面的成长,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毕业鉴定及就业指导等工作,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在研究生就业时给予推荐、介绍等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十条 积极参与学科建设:
(一)参与做好本学科发展、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努力形成学科建设与导师队伍建设良性互动的局面。
(二)积极开展学术交流,跟踪最新学术动态,保持本人和本学科团队科学研究的前沿性和学术水平的先进性。
(三)努力承担和积极开展高水平科研项目,积极筹措研究生培养经费。
(四)注重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帮助青年教师提升科研能力,为学科梯队补充新鲜血液。
第十一条 认真完成研究生招生任务:
(一)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生招生计划,积极开展研究生招生宣传,认真完成招生任务。
(二)在研究生招生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科学客观、公平公正,不循私情。
第十二条 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
(一)积极参与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工作,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和按时毕业。对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要严格把好质量关,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注意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
(二)认真讲授和指导所承担的研究生课程,按照教学大纲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及时反映本学科最新研究成果和前沿动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三)合理安排和定期检查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必修环节,认真指导研究生开展文献阅读、学术活动、实践活动、科研训练活动。
(四)精心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含作品)工作。按时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报告、中期检查、预答辩、评阅、答辩和学位授予等工作。定期检查论文进展,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
(五)对研究生进行完整、系统、严格的科研训练,着力培养研究生的科学素养、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指导研究生开展独立性、创新性的科研工作,支持研究生参与国内外的相关学术交流、发表研究成果。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知识产权。
(六)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断探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律。
(七)做好研究生的管理和考核工作。认真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管理方面的文件,督促研究生切实遵照执行;对研究生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
(八)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指导研究生,每月对研究生面对面的交流、指导应不少于3次。
第五章 梯队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硕士生导师队伍的建设。学校优先安排和批准硕士生导师出国进修访问、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科研立项等。
第十四条 为促使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尽快成为硕士生导师,各学科可根据导师梯队建设的需要设置副导师。
副导师一般由具有博士学位、中级职称的中青年学术骨干担任。副导师协助导师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也可以受导师的委托独立担负研究生培养的部分工作。
副导师的遴选程序是:学科点导师推荐(一名导师只能推荐一名副导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
对硕士生导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三方面。
(一)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主要包括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为人师表,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和学术道德教育以及就业指导等方面。
(二)人才培养。主要包括课程教学、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研究生的日常管理与培养指导、指导研究生参加科研活动和发表学术论文、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含作品)等方面的绩效。
(三)科学研究。主要包括学术论著与奖励、在研项目与科研经费等方面的绩效等,具体参照本条例第二章的相关内容进行。
第十六条 考核时间和程序
(一)硕士生导师实行定期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定为考核年度的12月份。
(二)硕士生导师的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填写《苏州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硕士生导师考核会议,硕士生导师进行述职并自评;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硕士生导师所填考核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照考核要求,确定考核结果;
4、科研产业部负责硕士生导师科研情况的复核,财务处负责硕士生导师科研到账经费的复核,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培养情况的复审,人事处和研究生部共同负责硕士生导师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情况的复审;
5、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以及研究生部、人事处、科研产业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硕士生导师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根据考核要求,评定导师考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及其处理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由研究生部归档。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硕士生导师,予以续聘。
(三)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硕士生导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硕士生导师,取消当年度学校年终考核评优资格以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硕士生导师的推荐评选资格,解除对其硕士生导师的聘任。
(五)累计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硕士生导师,取消其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考核结果可评定为优秀
(一)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获江苏省优秀硕士论文;
(二)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江苏省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结果为优秀(指专家评议均为优秀);
(三)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有3人次以上获校优秀硕士论文;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在《苏州科技学院中文权威期刊目录》上发表学术论文,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五)所指导的研究生有2人次以上获江苏省研究生科研或实践创新计划资助项目,并正常开展研究工作或结题;
(六)指导研究生在国家级学科竞赛中获得二等以上奖项。
第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1~5项情形之一,影响恶劣、无明显改善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硕士生导师的年龄离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少于3年时,一般不再招收研究生新生。如确因学科专业发展需要,须经本人申请或学科推荐,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第二十一条 每年5月,学校依据本条例第二章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对受聘的硕士生导师的招生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要求的准予在下一年度招生。
第二十二条 对硕士生导师遴选、聘任、解聘、考核和招生条件审核有异议的,在相关结果公布后一周内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属所在学院层面的,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处理小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研究生部备案;如属学校层面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处理小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指定专业期刊目录由领域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定,在本部门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部审核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研究生部。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中专业学位校内硕士生导师的招生条件审核自2016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