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学院专业学位校外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时间:2015-04-26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学位校外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校外硕士生导师)的评聘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校外硕士生导师岗位的设立,只限于我校有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科。

第二章 基本任职条件

第三条 受聘担任校外硕士生导师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本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从事相应的技术、管理等工作,具有10年以上该行业工作经验,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身体健康。

3、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进行过比较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作,熟悉领域发展的最新成果和动态,实践经验丰富。近五年在科研与实践方面的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1)和条件(2)、(3)、(4)之一:

(1)在专业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2)出版学术专著(排名前2),或画册、VCD、CD专辑,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或市厅级科研奖(排名前2);省部级以上工程管理、工程设计奖,或市厅级工程管理、工程设计奖(排名前2);省部级以上艺术作品奖;省级以上综合性美展、表演比赛奖;艺术作品入选省级以上展览;艺术品被市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收藏;

(4)获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软件著作权、授权外观设计(排名前2);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2),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生产实际项目;在核心期刊、指定专业期刊或国家级专业报纸及人民日报、科技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专业版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艺术作品;举办独奏(唱)音乐会。

在科研和行业领域有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经验丰富、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基本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条 参照《苏州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规定的硕士生导师职责执行。

第五条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由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联合指导。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鼓励采用双导师制。在整个培养过程中,校内导师承担主要指导责任,校外导师承担次要指导责任。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应经常交流学生学习情况,互相配合,保证培养质量。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 聘任

校外导师由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研究生部审核备案。聘任由相关学院参照《苏州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规定的聘任程序执行。

第七条 解聘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解除对相关校外导师的聘任:

1、在思想政治、品行道德、学术作风等出现严重问题,不能为人师表者;

2、不能履行对研究生培养和指导的职责;

3、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

第五章 其 它

第八条 校外导师享受我校和所在学院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九条 在我校担任校外导师期间,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应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履行相关手续后,终止聘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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