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健全研究生培养激励机制,鼓励在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表彰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优秀,为社会做出贡献的研究生,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1、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对象:全日制在学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
2、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对象:全日制在学当年毕业硕士研究生。
二、参评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三、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
1、欠缴学费、住宿费者;
2、课程考核不合格补考者;
3、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4、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5、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6、延长学习年限者。
四、参评者须具备的具体条件
(一)优秀研究生
1、学位课程成绩及科研成果须达到培养学院“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
2、在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在挑战杯或数学建模竞赛中获奖的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
1、学位课程成绩及科研成果须达到培养学院“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
2、担任研究生干部(包括研究生会干部、青年志愿者协会干部、党或团支部委员、班级干部等)满一年,热心为集体服务,工作主动积极,以身作则,务实肯干,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并取得一定成绩;
3、在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在挑战杯或数学建模竞赛中获奖的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
1、学习成绩优秀,科研能力较强,答辩时学位论文被评定为优秀;
2、在校学习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 “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
五、“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组织实施
1、组织领导:评选工作在研究生部指导下,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2、评选原则:评选工作应保证质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宁缺毋滥。对于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做出严肃处理;
3、评选比例: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学院研究生人数的5%;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学院研究生干部人数的5%;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
4、评选时间:“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每学年一次;“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每毕业学期一次;
5、评选程序:个人申报;导师推荐;学院初审;研究生部审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征求意见);学校审批发文。
六、学校予以公开表彰,并颁发证书,其表彰材料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秋季学期后入学的研究生起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