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及《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2〕3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学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在80(含)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学术学位研究生要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六)积极参加学校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
第四条 新入学研究生的申请条件除具备第三条中第1、2、3款外,还须满足入学考试总成绩优异或为推免录取,且在入学前一年内取得突出科研成果。
第五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欠缴学费、住宿费者;
(二)参评学年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三)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四)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延长学习年限者。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及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在正常学制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超出正常学制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正常学制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审实施办法、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包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计划、审核学院初审名单、公布评审结果、上报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统一保存评审资料等。
第十一条 各相关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或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以研究生个人自主申报为主、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方式进行评审。程序如下:
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主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表格和证明材料。二、三年级研究生申报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其第一署名单位应为苏州科技学院,第一完成人原则上应为研究生本人。同一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本单位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名单和本人评审材料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以及评审工作报告提交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和备案留查。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研究生部将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获奖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发放接受学校及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若被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存在学术不端等违规行为,学校将收回已颁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和全部奖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须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科技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