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号)精神,我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学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欠缴学费、住宿费者;
(二)课程考核不合格补考者;
(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四)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五)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延长学习年限者。
第五条 新生(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暂依据报考志愿、录取情况来确定,今后逐步过渡到按入学考试总成绩评定。
新生中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上线录取的或推免录取的,第一学年可直接获得新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元;调剂录取(含校内调剂)的,可获得新生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
第六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依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实际表现综合评定,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一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20%,奖励金额12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50%,奖励金额80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30%,奖励金额6000元。
学院可以在学业奖学金总额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就以上三个等级的覆盖比例在国家和学校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调整。
第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及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八条 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 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具体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包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计划、审核学院初审名单、公布评审结果等。
第十一条 各相关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或秘书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采取以研究生个人自主申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本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者对学校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五条 研究生部将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获奖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学校财务处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学业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研究生。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办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学业奖学金;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毕业后停发学业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学院须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八条 学制为2.5年的研究生,三年级学业奖学金标准折半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秋季学期后入学的研究生起执行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